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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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凯世商贸有限公司 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同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功勋马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功勋马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凯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19,129.28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保全申请费4,170元,由被告新疆功勋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