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第一医院
榆林市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照相费,病历复印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206065元(已经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原告***在执行时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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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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