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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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第一医院 榆林市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照相费,病历复印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206065元(已经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原告***在执行时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