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431.5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2748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248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3248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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