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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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2500元;(如原告***于起诉之日后从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拖欠劳务费,应包括在2500元之内) 二、由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被告***予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