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2713147.45元; 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其中第一段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2052944.23元;第二段违约金以82713147.45元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该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72000元; 三、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945.35元,由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05.35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6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