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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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 1615497.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15497.6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支付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76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532元,减半收取117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6元,由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8元,***、***共同负担14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