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支付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

1615497.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15497.6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支付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76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532元,减半收取117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6元,由凭祥友谊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78元,***、***共同负担14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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