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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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牡丹江新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借款800万元、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利息919235.93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继续按年利率8.4825%给付罚息,至付清尚欠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牡丹江赛得隆汽贸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享有的牡国用(2011)第1×××号土地使用权对被告牡丹江新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对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牡丹江新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对被告牡丹江赛得隆汽贸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牡丹江新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牡丹江赛得隆汽贸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