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福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3月6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2.00元,减半收取1566.00元,由被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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