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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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云E-×××××号车的保险金29436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云E-×××××号车上人员(司机)损失保险金9507.3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云E-×××××号车的保险金151640元; 四、驳回原告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楚雄市新桦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1元(已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担4019元(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