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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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336.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25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336.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9年5月1日起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