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骊,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高军支付物业费1692元、垃圾有偿服务费228元、卫生费19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军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945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卫生费19元并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东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