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士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俊,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茹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茹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茹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张茹宁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839元、电梯费2700元、卫生费324元、电费72元,共计493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2020)吉2401执173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茹宁在兴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30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茹宁在兴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335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20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30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茹宁在兴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700元的冻结。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5285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吉24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