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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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08310004);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998.0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