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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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偿还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贷款本金449960.28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为4650元、罚息为107095.92元、复利为13957.22元,从2019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HT093017042700122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支付申请保全费3203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8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