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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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141万元及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月6月1日起至借款200万元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