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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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北州嘉兴会计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海北州嘉兴会计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代理费10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北州嘉兴会计事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