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莫雪仪489380.3元; 三、驳回上诉人***、***、莫雪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3元,由***、***、莫雪仪负担517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负担70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3元,由上诉人***、***、莫雪仪负担517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负担70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