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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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7元、利息2315.75元; 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行支付违约金2524.97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