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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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6号桃源公寓A座8209号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