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6号桃源公寓A座8209号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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