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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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号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99537.89元,返还***垫付款11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3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