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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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97313.1元,已付10000元,尚需再付87313.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09537.89元,已付110000元,尚需再付99537.89元; 三、邯郸市利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邯郸市利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952元,***承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