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能诺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能诺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09400元; 二、被告珠海能诺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分别以190000元、220000、42000及574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别自2014年11月30日、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31日及2015年9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8.64元,由被告珠海能诺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