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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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京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231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