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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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0519.16元、利息996.84元,逾期还款滞纳金3566.52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9年3月18日),合计15082.5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利息、逾期还款滞纳金,以借款本金10519.16元为基数按信用卡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和违约计算依据,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7元,申请保全费220元,共款37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20×××56),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