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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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 潍坊市脑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8036.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124.9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291.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294元,被告***负担1213元,被告***、***连带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