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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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隆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6258.42元(此款由保险公司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3998元,***负担1279元,***与龙州隆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