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于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0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1元,鉴定费700元,共计871元,由原告***负担136元,由被告***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