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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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顺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国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理赔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原告负担261.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