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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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44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的9574.42元,与其赔偿义务相折抵从保险公司理赔款中支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负担174元,由被告***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3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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