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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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卡号为40×××7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881.21元、利息1331.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3.12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卡号为62×××0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48.03元、利息535.8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7.86元、手续费4.00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迳付5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