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晶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 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贷款本金23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8月3日的合同期内利息819486.36元、逾期罚息1442490.01元、复利62971.07元,并自2018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5.655%的1.5倍即罚息年利率8.4825%继续支付逾期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沙市区××路××号××二期4栋1-3层1号、11栋1-3层1号、3栋1-3层2号、3栋1-3层3号、3栋1-3层1号、3栋1-3层4号的商业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浙江晶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晶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800元,由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晶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