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海陆红餐饮有限公司 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开封市海陆红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经营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开封市海陆红餐饮有限公司首月租金31720元、押金79300元,共计11102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首月租金及押金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开封市达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