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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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固原天楹九龙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固原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5806.32元; 二、由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883.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被告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负担2487元,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