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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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水费公摊、电费公摊、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共计4556.24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支付违约金91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负担36元,由***负担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