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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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69780.50元。原告***、***、***、***在获得上述保险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荆门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荆门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