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恒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鞍山市恒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966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99661元为依据,从2014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199661元为依据,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元,由辽宁立德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