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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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91792772.58元、期内利息11879861.91元及复利(截止至2018年6月15日为653175.69元;自2018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1879861.91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1792772.58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对被告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厦门翔安区翔安工业区巷北片区地块(他项权证号为厦国土房他证第×××号)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价值416038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厦门泓信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厦门泓信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厦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泓信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