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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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2933.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62547.8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23921.6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673782.0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54679.2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六、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93597.2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七、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47666.3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八、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090077.5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九、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13663.9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35553.5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一、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6403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二、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25688.3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三、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937027.9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四、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55817.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五、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13538.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六、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29947.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七、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77203.5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八、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89308.2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十九、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14758.7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38354.6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一、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货款536981.0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二、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40443.4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三、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76162.4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四、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5032.7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五、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26327.42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六、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55968.1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七、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70929.6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八、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42988.7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二十九、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79967.3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 三十、若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施培财、王茗芽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青华小区嘉诚中心IA商场106号店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5字第××号)、被告***、***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青华小区嘉诚中心15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5字第××号)、***、***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青华小区嘉诚中心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5字第××号),***、***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青华小区嘉诚中心13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5字第××号),***、***抵押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青华小区嘉诚鞋城IA嘉诚主楼50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5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十一、驳回原告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127元,由原告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8.6元,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89.07元,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4.63元,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672.96元,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4.89元,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60.03元,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867.3元,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3.02元,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4.02元,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98.69元,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1.81元,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12.72元,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76.64元,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8.15元,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1.47元,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96元,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92元,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30.93元,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4.16元,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负担64.19元,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91.57元,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1.54元,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6.67元,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3.94元,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8.32元,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2.63元,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6.09元,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76.26元,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共同负担498457.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施培财、王茗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惠安县螺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三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中煜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丰泽新佳业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轩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锐联合工贸有限公司、晋江纬宸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美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兴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益尔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明洋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标榜化妆品有限公司、晋江博世商贸有限公司、晋江协鑫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正杰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豪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峰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鑫家润食品商行、泉州市丰泽区力佳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永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泉州翔景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光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万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石狮市桦晨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雄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施培财、王茗芽、洪仲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