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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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李静所负(2017)冀11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即1483.371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483.37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衡水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静所负(2017)冀11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中1483.371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483.37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02元,由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