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市永新金属结构厂支付工程款2993936.29元、支付因延期履行工程款产生的利息209636.1元,两项合计为3203572.3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市永新金属结构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52元,由原告喀什市永新金属结构厂承担4826元,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1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克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