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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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900元、误工费13698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351元,共计782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5元,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1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