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和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世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世伟赔偿张家口和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经济损失5962元。 三、驳回张家口和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王世伟赔偿其营业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立军 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 人民陪审员 冀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晓晓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8、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9、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1、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