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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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41174.82元、利息5668.88元、复利21.94元,以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4117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35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566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35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8元,保全费3040.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048.6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525.32元,被告***、***、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2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