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3296.3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96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502.96元。由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