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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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 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并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8300元由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2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9元,减半收取93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4.5元,由被告丽水市晶艺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