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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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1369981.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03××11号,丽水国用(2012)第11377号];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水国用(2012)第1137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0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