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钢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安徽钢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12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2000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算、500000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