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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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水产市场与埃米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10月22日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舟山国际水产城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水产市场与埃米公司、杭州上岸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均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二、舟山上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承租的舟山国际水产城商业广场6号楼208号、120号(其中一块面积为29.4㎡的区域)商铺,并向水产市场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年租金1552442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舟山上岸公司向水产市场支付拖欠至2019年4月29日的房屋租金3309951元,并支付该款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20000元,以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房屋租金3309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四、埃米公司、杭州上岸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舟山上岸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500元,减半收取21750元,由水产市场负担4540元,舟山上岸公司负担17210元,埃米公司、杭州上岸公司对舟山上岸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