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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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抚顺市顺城区福丰供暖设备安装处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有效,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回原告(反诉被告)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供暖锅炉(牌号商标为福豐、规格型号为1.05MW)及配件;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0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4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