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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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佳兴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